建筑物砸伤人所有人或管理人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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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亢电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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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1995年10月,被告灵璧县高楼镇政府在高楼街十字街中心建造了一座高约5米的石牛塑像。由高楼镇建筑公司承建。2004年1月31日,家住灵壁县高楼镇仝郡村的石文、石毛磊父子俩,到街上出售自家加工的八宝粥,由于塑像基座上的大理石面板突然脱落,将人砸伤,经灵璧县高楼镇卫生院紧急抢救后送往江苏省睢宁县人民医院治疗,原告石文住院7天后出院,花去医疗费3888.34元,原告石毛磊住院13天,共花去医疗费11559.28元。石毛磊后转入灵璧县急救站继续治疗40天。医疗费由被告高楼镇政府支付。宿州市中级法院对原告石毛磊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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