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留赞助给单位的电脑是否构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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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不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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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官:
我爸爸是一家国有公司经理。2009年1月,某商场为低价购得大批紧俏商品,并建立长期的良好供求关系,赞助给公司一台价值2318077-,的笔记本电脑,并交至我爸爸手中。此后我爸爸将该电脑放于办公室自用或带回家使用,但没告诉公司其他人该电脑的来源,也没有将该笔记本电脑入本公司固定资产账册。2010年10月,我爸爸离职时,亦未将该笔记本电脑列入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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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笔记本电脑 赞助 国有公司 犯罪 单位 2009年 2010年 供求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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