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成员的误工补贴不应由乡镇政府核定 |
| |
作者姓名: | 曲永谦 |
| |
作者单位: | 山东省莱西市民政局 |
| |
摘 要: | 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成员可享受适当的误工补贴。当前,村委会的误工补贴一般都由乡镇政府核定,这种做法明显不当。理由有三: 一是从村委会的性质来看。村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是村务管理的主体,村委会成员是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不是乡镇政府任命的。这就决定了村民拥有对村委会成员的评议权、罢免权、管理权、监督权,进而也决定了村委会成员的误工补贴应该由村民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来民主研究核定。乡镇政府对村委会成员的误工补贴进行核定,实际上部分剥夺了村民对村委会成员的评议权、管理权、监督权…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