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须核实劳动者的真实意愿——新《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利益的立法瑕疵浅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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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鲁忠江,杨华.保险公司须核实劳动者的真实意愿——新《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利益的立法瑕疵浅析[J].中国律师,2010(6):72-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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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鲁忠江 杨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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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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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修订的《保险法》扩大了人身保险利益的范围.规定:“投保人对与其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保险利益,可以为其投保。”同时规定:“投保人为与其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见新《保险法》第31、39条)。因为没有此规定前,企业为职工投保.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企业对其职工才具有保险利益.才可以为其职工投保。而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企业可以直接为其职工投保,无须经职工同意,给企业为其职工投保带来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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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身保险利益 《保险法》 劳动者 立法瑕疵 保险公司 劳动关系 投保人 被保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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