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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应志敏、陆毅走私废物、走私普通货物案
摘 要:
【裁判摘要】在走私犯罪案件中.应当根据案情综合判断行为人对夹藏物品是否具有走私的故意。行为人不具有走私的概括故意.对于走私物品中还夹藏有其他不同种类走私物品确实不明知的.不能适用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而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以行为人主观认知的走私对象性质加以定罪处罚。对于客观上走私了夹藏的其他物品的,可作为行为人所构成特定走私犯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评价,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关 键 词:
走私犯罪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废物
陆毅
货物
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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