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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    要:为依法惩治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一)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的:(二)走私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二千五百发.或者其他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

关 键 词:走私犯罪活动  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  法律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适用法律  刑法  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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