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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摘    要:为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关 键 词:《工伤保险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  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责任认定书  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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