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抗辩漫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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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魏晓娜.精神病抗辩漫谈[J].人民检察,20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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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魏晓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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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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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律是理性之物,而精神病人所欠缺的恰恰是理性。二者的不期而遇,带来了一个悠久的法律难题:法律该如何处置精神病人的不法行为?时至今日,各国刑事法上大都承认类似于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则:“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在实体上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规则,在诉讼中则构成精神病抗辩。精神病抗辩不是自始存在的,它的产生是一定社会条件、法律意识甚至是医学发展的综合结果。在远古时期,法律最关心的是部落的生存与强大,而不是个人权利。部落成员的受伤或者死亡都意味着部落实力的损失,这才是解决问题的着眼点。至于加害人是否有“犯意”,则无暇顾及。我们只能设想精神病人在这种制度中的地位。由于他能够和正常人一样给部落造成损失,因此他很可能要和正常人一样负起责任。这种缺少道德内涵的平等对待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可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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