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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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发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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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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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7年10月8日,易某化名“武房金”在中国农业银行某市分行一储蓄所存款150元,易将存折上的150元涂改为150万元,并用此假存折作抵押,到某市证券交易部透支炒股,但因当即被交易部职员识破而未得逞。同年10月25日,易某又在某储蓄所用1000元开立活或帐户一个,并将活期存折上的印章复印在其事先打印好的150万元的资金证明上,又私刻储蓄所经办人员的私章,加盖在原存折改动处.豆997年11月7日,易某再次来到交易部,凭其150万元的假资金证明要求透支炒股,又被交易部职员当场揭穿,并被公安机关抓获。该案案情虽然简单,但所体现的法律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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