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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合伙”收取利润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作者单位:重庆市纪委案件审理室
摘    要:基本案情1998年,陈某到某县承包了400多亩荒山种树育苗。2000年春季,县人大主任李某(中共党员)受陈某委托,要求县林业局给20万株育苗指标。李某拿到指标后向陈某提出合伙育苗。陈某考虑到李某解决了育苗指标并可以协调与相关部门的关系,利于育苗款的收回,因此同意了李某的合伙要求。两人口头商定陈某出育苗本金,

关 键 词:合伙  应当  行为  利润  收取  中共党员  人大主任  育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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