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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立法缺陷
作者姓名:于智勇  李伟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于智勇),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李伟)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赔偿法中有两个关键的问题:一是赔偿义务机关的确立;二是赔偿数量的标准。这两个问题直接涉及到行政赔偿存在的实践价值。我国采取的是谁侵害谁赔偿的原则,即侵权主体与侵权义务机关相一致,由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或实施侵害的公务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体现了对侵权者的经济惩罚,有利于依法行政。国家赔偿计算标准,是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根据损害程度确定赔偿…

关 键 词:《国家赔偿法》  立法缺陷  赔偿数额  赔偿义务  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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