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规则中“第三人”范围的界定——以对传统民法形式逻辑的检讨为思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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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文涛 龙翼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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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北京,100048 2.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100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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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该文系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改项目“法学本科研究性教学改革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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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中,登记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登记公示的对象不仅有物权人和债权人,还有潜在的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抗的涵义包括不相容权利之间的竞争,也包括某种权利的主张。"对抗"所针对的问题不仅是对物的归属的确定,同时还包括对信赖利益的保护。物权变动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通过登记才可以对抗的第三人和不经登记也可以对抗的第三人两种类型。确定了哪些第三人是不需要登记也可以对抗的,将这些第三人排除,即可得出必须通过登记来对抗的第三人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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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登记 对抗 第三人 未登记物权 形式逻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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