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 Improvement of China's Criminal Legal System for Nuclear Pollution |
| |
作者单位: | 1. 温州大学法政学院,浙江温州,325035 2.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江苏南通,226500 |
| |
基金项目: | 温州文化研究工程课题“风险社会下重大环境事故的刑法问题研究--以温州为例”,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浙江省法学会法学研究重点课题“风险刑法视阈下海洋生态危机的应对”,温州市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风险刑法视阈下海洋污染的防范与控制”的阶段性成果 |
| |
摘 要: | 日本福岛核危机再次表明,核污染一旦发生就危害巨大,因此,核安全保障体系必须奠基于“防患于未然”理念之上。由此观之,我国《刑法》在核污染的应对上尚存诸多缺陷:从形式角度来看,未能与《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有效衔接;从实质角度来看,未能突破末端应对中心主义的思维惯性;此外,对于证明行为人主观意图方面的困难也未能有效解决。作为因应,设立核污染源头控制环节的抽象危险犯和过失犯实属必要。
|
关 键 词: | 核污染 刑法规制 源头控制 抽象危险犯 过失犯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