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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协会”改名的必要性
作者姓名:覃嘉霞
作者单位: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    要:消费者协会应改名为消费者委员会,它是个官办的消费者组织,与民间的组织有区别,消费者协会的身份性质、经费来源等方面注定了它不能回归民间性,协会的名称只让它名不符实,让消费者对它产生模棱两可的印象,消费者协会改名,既顺应了社会实践的需要,同时也符合消费者组织多样化发展的要求。

关 键 词:消费者协会  民间消费者组织  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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