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中单位犯罪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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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龚自力,陈可倩. 商业贿赂中单位犯罪研究[J]. 廉政文化研究, 2017, 8(2): 3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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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龚自力 陈可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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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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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实施商业贿赂的认定,是将满足一定条件的个人贿赂行为转嫁给单位承担责任,而忽视了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的自身特征和组织主体责任,难以有效地防止由单位自身不合理体制引发的贿赂犯罪。通过考察英美两国的相关法律和实践可以发现,对于商业贿赂行为,严惩单位犯罪且重视单位的合规计划已成为国际趋势。我国应转变商业贿赂中单位犯罪的认定模式,将单位作为与其成员相对的独立实体看待,以单位制定和执行反腐败合规计划的实际情况来认定单位自身过错,促使单位建立预防商业贿赂犯罪的多元防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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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业贿赂 单位犯罪 FCPA 合规计划 |
Research into Corporate Crimes in Commercial Bribe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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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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