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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内務部關於對執行“國家建設徵用土地辦法”中幾個問題的第二次綜合答覆的函
摘    要:關於各地在執行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五日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佈的國家建設徵用土地辦法中所提出的若干問題,除前經我部於一九五四年四月二十七日以內地(54)字第三十號公函綜合答覆外,現在又根據各地陸續提出的幾個問題,與各有關部門會商同意並經報請國務院批准,再予綜合答覆如下:一、國家機關、企業、學校等因建設需要申請徵用的土地中,如果涉及國家其他機關、企業、學校已使用的土地及地上房屋的時候,申請單位應該事先同原使用單位取得協議,並把這個協議作爲徵用土地計劃書的附件,同時提交審批的機關。各級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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