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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台
摘    要:不存在所谓的“试用合同”编辑同志: 我在南方的一个城市当保安员,我的一个老乡也在这里的一家工厂打工,但已经干了9个月了,工厂炒了他的“鱿鱼”,并说当时签了1年的试用合同,以还在“试用期”为名,没有任何经济补偿。今去信咨询,工厂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保安员小庆小庆你好: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工厂的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 聘用合同虽双方签字即可生效,但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所订立的合同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部门的政策,凡是违反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违反的合同条款,应属无效条款。无效合同或无效条款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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