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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尸案件之我见
作者姓名:曾民胜
作者单位:广州市公安局十一处
摘    要:由于犯罪分子在杀人后,对尸体进行肢解破坏,并把尸块分别抛弃,因此,碎尸案的杀人现场、碎尸现场比较隐蔽,抛尸现场多且复杂,被害者身份不易查清,这些给案件的侦破工作带来了较大困难,但同时也使犯罪分子暴露了更多的犯罪信息。碎尸案除具有一般凶杀案的共性外,还有其本身独有的特点。碎尸案的杀人原因由于受"杀人偿命"的刑律长期警诫,案犯一般不会铤而走险,贸然杀人,所以凶杀案必定有着重大的内在原因——即使这种原因在其他人(局外人)看来并不以为然,甚至在误杀或伤害致死的案件中也是如此。一、案犯与被害人在生活中有着密切关系□家庭成员间的关系恶劣,矛盾渐深(1)夫妻双方关系恶化(或一方有外遇),一方强烈要求离婚,另一方却因各种考虑而不愿意,于是主动要求离异的一方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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