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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
摘 要:
第十一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深山区的乡、民族乡、镇,代表名额可以适当增加,但增加的幅度不得超过应选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第十四条在分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时,应掌握代表结构的合理比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
关 键 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
知识分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法
河南省
代表性
代表候选人
民族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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