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专题询问,是法律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一种重要形式。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三次专题询问。中央领导同志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给予专题询问充分肯定。第一,丰富了监督工作的方法。第二,促进了国务院改进工作。第三,密切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第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这三次询问,紧紧围绕经济工作和改善民生进行,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引起了社会积极反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做法还得到了地方人大的高度关注,不少地方人大常委会也在积极尝试开展专题询问。学习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安徽等兄弟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的做法和经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工作报告和海南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监督工作计划,决定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情况专题询问。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经过赴北京、安徽学习考察和充分准备,拟定了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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