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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甲请求A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一案的探讨
作者姓名:周敬涛  黄新俊
作者单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摘    要:王甲,男,40岁,山东省A市B镇C村人。1986年三甲承包了本村34亩苹果园,承包期限为10年。合同履行期间.A市财政机关根据国家规定开征农林特产税。B镇政府财政所向C村委会下达了具体的纳税指标。鉴于承包合同没有约定农林特产税由谁来缴纳,于是C村委会向王甲等承包户提出由村委会负担60%,剩余的40%由王甲等承包户负担。王甲等以承包时国家未开征农林特产税,承包投标数额高为由,提出特产税应全部由村委会负担。如要承包户负担,就应降低上缴给村委会的承包费。因双方坚持己见,经多次协商未果。1987年9月7日晚,经双方再次协商,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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