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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取消对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等新建、翻修房屋免征城市房地产税规定的通知
摘    要:1951年8月原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份起,免纳三年房地产税。」同条第二项规定:「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者,自工竣月份起,免纳二年房地产税。」当时国家尚在经济恢复时期,城市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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