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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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省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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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国发[2005]2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完善我省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出口退税省市分担比例《通知》规定,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2005年1月1日起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由原来的按75∶25比例负担调整为按92.5∶7.5比例负担。为此,根据我省现行增值税省市分享比例,对原来省和市按10:15比例负担办法也作相应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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