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新模式与行政法的第三种形态 |
| |
引用本文: | 江必新,邵长茂.社会治理新模式与行政法的第三种形态[J].中国检察官,2011(1):74-74. |
| |
作者姓名: | 江必新 邵长茂 |
| |
摘 要: | 现代行政法在中国的发展历程可。以概括为三种形态:第一形态以“国家行政权——公民自由权”为主轴。第二形态以“自由权和社会权——国家行政权”为主轴。第三形态以“自由权和社会权——公共行政权”为主轴。形态的变化揭示了我国行政法通过权利保护范围与权力主体结构的交替延展得以进化的规律。从阶段上讲,现代行政法在我国已经完成了从第一形态到第二形态的转变.
|
关 键 词: | 现代行政法 社会治理 三形态 国家行政权 权利保护范围 公共行政权 自由权 主体结构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