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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若干实务疑难问题研究
引用本文:刘志坚,常治国,李红洲.敲诈勒索罪若干实务疑难问题研究[J].中国检察官,2011(14):29-31.
作者姓名:刘志坚  常治国  李红洲
作者单位:1. 河南省安阳市工学院,455000
2.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检察院,456550
摘    要:本文案例启示:在客观方面认定敲诈勒索罪时,需要明确行为人的合法手段与违法手段在客观上均有可能构成威胁或要挟,索要的财产必需是其没有任何本权可以主张的财产或财产利益。对行使权利索要钱财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要考虑两个方面:

关 键 词:敲诈勒索罪  实务  财产利益  客观方面  合法手段  行为人  违法  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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