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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择一重罪处罚”特例的处理
引用本文:李诗灿.对“择一重罪处罚”特例的处理[J].中国检察官,2011(10):50-51.
作者姓名:李诗灿
作者单位: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353100
摘    要: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黄某系某采石场承包人。由于要求爆破人员"送一些炸药以放小炮使用方便"的请求遭到拒绝,2008年9月3日,黄某利用某爆破公司派遣的工作人员在爆破作业中疏于管理和未及时清点爆炸物品之隙,在违规帮助洗炮和装炮等过程中,采取窃取、隐匿爆炸物品和虚报爆破用量的手段.将该爆破公司用于爆破作业的炸药118筒计17.7千克和电雷管4发非法据为己有。

关 键 词:特例  处罚  重罪  爆炸物品  犯罪嫌疑人  2008年  工作人员  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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