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救济先行给付与代位求偿制度探微——兼评《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得与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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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海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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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先行给付与代位求偿是保险法上的通例,《社会保险法》第41条、第42条涉及该通例并规定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先行支付制度包括垫付性先行支付和保险性先行支付,也称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型先行支付和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型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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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会保险法》 工伤保险基金 代位求偿制度 支付制度 给付 得与失 救济 工伤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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