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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意识不明确时能否认定为“共谋”
引用本文:熊毅平.共同犯罪意识不明确时能否认定为“共谋”[J].中国检察官,2011(14):45-46.
作者姓名:熊毅平
作者单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361006
摘    要:一、基本案情李某在某手机加工公司当物料传送员,其在路边看到高价回收公司加工的手机触屏玻璃的广告,考虑到自己无接触该玻璃的实际权限,遂怂恿其公司的物料登记管理员丘某与其一起利用职务便利将手机触屏玻璃偷出去贩卖。丘某答应后,

关 键 词:犯罪意识  否认  高价回收  职务便利  机加工  公司  玻璃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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