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件中的两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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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时延安 赵文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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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100872 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100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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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案例启示:走私犯罪属于行为犯,走私行为所历经的国家,都可以主张属地管辖权;如果行为人因为"购买地允许交易",确实没有认识到该行为在中国是违法行为,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行为人知道中国相关法律的情况下(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那么,这一错误认识足以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进而不认为该行为构成犯罪;考虑到刑事案件采取较高的证据标准,由当事人提供有关外国法的规定,难以排除合理怀疑,因而当事人自行提供的方式应当不被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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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走私犯罪 刑事案件 制品 动物 排除合理怀疑 属地管辖权 走私行为 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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