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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虚设债权的借条能否以受贿罪论罪处罚
引用本文:吴登伟.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虚设债权的借条能否以受贿罪论罪处罚[J].中国检察官,2011(12):49-50.
作者姓名:吴登伟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067300
摘    要:一、基本案情 2008年5月,时任某区国土所所长的刘某在某公司总经理杨某所承建的边坡支护工程未验收且工程款尚未到位时,应杨某请求向杨支付工程款40万元,杨某为此向刘承诺会送其10万元感谢费,刘应允。

关 键 词: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罪  处罚  借条  债权  2008年  工程款  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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