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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问责食品监管庸官贪吏——析解《刑法修正案(八)》之食品监管渎职罪
作者姓名:钱岩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100872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关 键 词:刑法修正案  食品监管  渎职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问责  监督管理职责  严重后果  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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