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产之痛单位应担责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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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工友.流产之痛单位应担责吗?[J].工友,2007(11):4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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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工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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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工友》编辅部:
我于2006年9月应聘到本市一家单位从事广告设计方面的工作,试用期三个月。但直到2007年一年以后才通过劳动局跟我签定劳务合同。2007年9月单位进行了一次劳务工工资调整,而单位以我底薪比其他劳务工高为由,不予涨工资。我很不理解,觉得很不公平,因为工作性质不同,我的底薪比他们高一点,但这能成为不加工资的理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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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单位 流产 工资调整 广告设计 劳务合同 工作性质 劳务工 试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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