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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刍议
摘    要: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都是我国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的行政手段,都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表现形式,同时,也都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重要部分,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前两项明确规定:“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由于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对行使处罚的形式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形式规定得不规范,种类界限不明确,因此,不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审判实践中都产生了许多歧义.劳动教养便是其中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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