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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欧国家民事立法的特点
作者姓名:
彭万林
摘 要: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东欧各国相继获得解放,纷纷建立了人民民主政权。建国初期,大多数东欧国家在进行民主改革的基础上,废除了旧民法,颁布了新民法。但东欧国家由于政治、经济、历史条件等因素,制订民法典的情况不一。有的国家在解放初就颁布过民法典,后来随着生产关系所发生的深刻变革,又制订了新的民法典(如捷克斯洛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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