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机构的公众问责制 |
| |
引用本文: | 张晓静.国际金融机构的公众问责制[J].法学家,2014(1):153-161. |
| |
作者姓名: | 张晓静 |
| |
作者单位: | 辽宁大学法学院; |
| |
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国际法视野下的全球金融治理”(项目编号:12YJC820140)的阶段性成果 |
| |
摘 要: | 国际社会意识到,为了给予私人应有的法律保护,应该存在一种对国际金融机构的公众问责机制。在国际法律框架内,当私人利益受到国际金融机构侵害时,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向机构问责:一是向国际金融机构内部的部门投诉,二是向所在国法院起诉。但实践中,这两种途径都没有为私人提供真正的法律救济。也就是说,目前的问责制尚不足以使国际金融机构为其违法行为负责。这种状况不符合国际法对国际金融机构的基本要求,也阻碍了私人受害方享受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在国际金融机构内部设立争端解决机构非常困难,适当扩大国内法院的管辖权,限制对"职能必要"过于宽泛的解释,应是一个可行的路径选择。
|
关 键 词: | 国际金融机构 公众问责 管辖豁免 职能必要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