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5月1日颁布执行的新《集体合同规定》中,新增了用人单位可以将“女职工特殊保护”作为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进行协商并签订的条款,为新形势下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提供了有效途径。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事业单位并未很好地执行这一规定,甚至发生变相侵害女职工的特殊利益的现象,反映出这些企事业单位对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特别是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不够重视的现实。因此,如何做好女职工特殊利益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工作,把女职工特殊权益真正落到实处,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和实践的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