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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限定责任能力人”的刑事责任
作者姓名:葛辉
作者单位:齐齐哈尔公安报
摘    要:在刑事案件对被告人的司法精神病医学鉴定中,常常出现“限定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司法实践中,这个结论往往给办案人造成一种模糊认识。有的办案人认为,“限定责任能力”介于有责任能力和无责任能力之间,限定责任能力人犯罪,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可以不追究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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