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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警察的法律缺憾
引用本文:李杰.电子警察的法律缺憾[J].中国人大,2005(14).
作者姓名:李杰
摘    要: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科学技术手段被运用到执法活动之中,被人们形象地称为“电子警察”的道路监控设施就是其中之一。尽管公众对这位“警察”以及由此产生的管理行为赞赏有加,认为此“警察”一方面节约了行政成本,另一方面有效的制裁了交通违法者。但如果从法律的角度去加以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它在法律上尚存在种种不足。将道路监控设施称为“电子警察只是一种拟人化的比喻,它与人民警察有着本质的区别。准确地说,“电子警察”只是客观记录道路信息的一个载体,它本身并不可能直接地、主动地去制止甚至是制裁道路违章行为,其功能的实现与发挥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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