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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霸王条款”无效
引用本文:剑烽.劳动合同中“霸王条款”无效[J].劳动保障世界,2006(5):40-40.
作者姓名:剑烽
摘    要:案情] 申诉人王女士原是吉林省白山市某企业职工,1998年因该企业被市内另一大型企业兼并,王女士亦同时成建制转入新企业,该女士诉称:“新企业安排其从事露天扒树皮工作,在工作一个月后,出现了紫外线过敏现象,经医院诊断为紫外线严重过敏,不能从事室外工作。其病愈后找到企业领导要求更换工种,由于当时企业无适合其的工作岗位,允许其休假,此后再未上班。”8年后,该女士听说企业实施并轨试点,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后,到企业要求办理解除动关系给予补偿金。企业告知其已于1998年8月14日因旷工被解除了劳动合同,该女士对企业决定不服,于2005年11月16日到白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该决定,参加试点给予经济补偿金。企业辩称,因该女士连续旷工30天,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已1998年8月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 键 词:劳动关系  经济补偿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合同  企业职工  企业规章制度  企业兼并  企业领导  工作岗位  劳动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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