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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令嘉奖施维权同志的决定
摘    要:施维权,男,39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书记员。 1988年3月10日,施维权同志前往肥西县小庙镇执行公务。下午4时乘29路公共汽车返回合肥。当车行驶到小蜀山站停靠时,韩德斌等7人因拦截该车去小庙镇未成,心怀不满,蓄意滋事,便趁旅客上下车之际,一拥而上,先纠缠和谩骂该车女驾驶员和女售票员,后又强行打开驾驶引擎盖,拽断发动机导线,遭到驾驶员和售票员的阻止。韩德斌等人一面强行将发动机分火线踢断,一面叫嚷要把售票员、驾驶员拖下车殴打。此时站在车箱后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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