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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性传记合作作品著作权之认定——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引用本文:叶海涛. 文学性传记合作作品著作权之认定——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J]. 知识产权, 2003, 13(2): 53-54
作者姓名:叶海涛
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摘    要:本文所探讨的不是宽泛意义上的文学性传记,而是主要针对自传体文学作品的作者,认为应当单独作为一个序列的文学性自传作品。 一、文学性传记作品的特点及在合作作品中的认定问题 一般意义上的自传体文学作品是指以特定人的生平、经历为写作题材,以第一人称叙述,由该特定人署

关 键 词:文学性传记  合作作品  著作权  权属认定  著作权法  精神权利  财产权利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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