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应定何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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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成华.工作中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应定何罪[J].中国检察官,2008(2):62-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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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成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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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130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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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李某系某私营洗浴中心的服务人员,其工作职责是每灭负责清理房间卫生,包括扫地和整理床铺。被害人张某与该洗浴中心老板关系较好,因而平时经常存该洗浴包房免费住宿,但其住宿的房间并不固定。2007年8月的一天晚间,张某在该洗浴中心住宿。次日早,张某起床后洗漱时将其佩带的金项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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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他人财物 非法占有 洗浴中心 犯罪嫌疑人 服务人员 工作职责 张某 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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