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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共保合同制立法的思考
引用本文:曹海,汪维宏.对共保合同制立法的思考[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1991(6).
作者姓名:曹海  汪维宏
作者单位: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总工会
摘    要:加强对共保合同的立法,首先要研究共保合同的性质及其调整对象。共保合同之所以称为合同,不仅因为它是由集体合同发展演变而来,而且它还具备了合同的一般特征,因此,许多地方将其称为共保合同。从共保合同的标的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来看,共保合同主要是调整劳动关系及其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关系。从这一基本特征和内容出发,共保合同应当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所以对共保合同的立法,首先应当在作为国家基本法的劳动法法典中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在劳动法起草过程中,对于集体合同(共保合同),还尚有争议。我们认为无论是从集体合同(共保合同)的历史演变,还是从它在改革实践中的作用看,它都应当作为现行劳动法中的一个主要内容来加以规定。首先,集体合同(共保合同)的实践已充分证明,它是与企业承包制相配套,是正确确立职工与企业关系,在企业内建立新型的社会主义劳动关系,充分调动包括经营管理者在内的全体职工积极性,推动深化企业改革的一个好形式。因此,必须及时用法律形式对它予以肯定和规范,才能保证这项制度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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