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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按份共有的应有部分
引用本文:曹蓉蓉,严岭娜.论按份共有的应有部分[J].法制博览,2013(11):102-103.
作者姓名:曹蓉蓉  严岭娜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人类历史长河中,所有权的"总有"、"合有"曾经是主流形态。时至今日,个人财产所有权占主导地位,但毫不影响共有制度的发展。按份共有的应有部分是一种抽象的存在,要完善共有制度,必须厘清二者之间的关系。

关 键 词:按份共有  应有部分  让与  设定负担  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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