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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立法放水”的界定及控制机制论析
摘    要:"立法放水"既非实定法的用语,也非明确的法律概念,理论界与实务界亦有较大争论,应进行规范层面分析以回应实践需要。界定为"立法放水"应同时满足主体为立法审议机关、违背立法政策、违背上位法、主观故意、造成严重后果五个要素,避免宽泛界定贬抑地方立法的积极性。可通过在立法起草阶段落实人大提前参与制度、立法审议阶段探索立法辩论制度、立法批准阶段省级人大常委会尽职行使好"批准权"、备案审查阶段激活"撤销权"的纠错方式,规避"立法放水"现象。同时,在"党领导立法,人大主导立法"的语境下,立法的政治属性和法律属性难以界分,"立法放水"的责任承担仍应以政治责任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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