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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的执行力从何而来?——兼论“行政协议规定”第二十四条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了行政协议获得执行力的路径是回归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再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协议由于不是高权行政行为,因而不直接产生行政强制执行请求权;进而,行政协议未经足以信赖的司法审查,证明行政权利义务的属性不具有高度盖然性,因而不具有执行名义的资格。行政协议只有在经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并经历法院执行机关作出的足以信赖且具有正当程序保障的司法审查,才能具备执行名义资格,进而具备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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