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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取补救措施的交通肇事者处罚的思考
作者姓名:王彧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郊区人民法院
摘    要:随着我国交通运输事业的日益发展,交通事故也逐渐增多,严重危及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和人民的生命安全。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一般有三种态度:或自首,或畏罪潜逃,或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量刑时,自首者可以从轻处罚,畏罪潜逃的则被从重处罚,而积极采取补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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