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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徐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的立法特色
引用本文:李德钧,苗斌.试论《徐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的立法特色[J].中国卫生法制,1997(4).
作者姓名:李德钧  苗斌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卫生局,江苏省徐州市卫生局
摘    要:《徐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已于1996年10月31日正式颁布实施,这是我省首部关于爱国卫生管理方面的地方法规,标志着我市的爱国卫生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这部地方法规的特色有如下几方面。一、《条例》明确了性质,建立了网络,组成监督管理队伍爱卫会及其成员单位的性质的正确界定是一部法律能否有效地贯彻实施的关键,《条例》首先明确了各级爱卫会统一领导、统一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爱卫办是其办事机构,负责日常事务,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做好工作,职责分工参照国家爱卫会的有关规定。有关单位放松爱国卫生方面工作的管理,爱卫会可以提出整改意见书,责任主管部门应依法办理,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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