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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3年6月29日(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物保护法  修改  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  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  行政部门  草原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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