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草案)》的说明——1999年12月17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党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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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康生.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草案)》的说明——1999年12月17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党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J].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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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康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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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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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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